(2015)寒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书岩与鞠美静、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岩,鞠美静,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岩。被执行人鞠美静。被执行人潍坊市浩瀚机械有限公司,法人赵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潍滨劳仲裁字(2014)第49号裁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浩瀚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浩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陈守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