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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福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福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福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钱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福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艳蓓人民陪审员  李美幸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