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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国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欠款1820129元、赔偿��失653700元、违约金235000元、案件受理费58960元、鉴定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128元,合计2802917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8029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和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