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丹 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