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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丹 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