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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温州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温州天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责人:张康。被告:温州天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温州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7653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