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87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春杰、刘连杰等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杰,刘连杰,王凤婷,黄永鹏,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73-87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杰。申请执行人刘连杰。申请执行人王凤婷。申请执行人黄永鹏。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宋卫宗,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春杰、刘连杰、王凤婷、黄永鹏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即劳人终字第46-48、5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