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汤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汤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门路路口时,因麻痹大意,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该车右前部撞击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步行的陶某(男,殁年67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人体,致陶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汤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汤某于214年12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已与被害人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协议书、结算凭证、谅解书、驾驶证、人口信息、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汤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