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常富与陈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常富,陈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92号原告:宋常富,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年保,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玲,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常富诉陈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常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常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常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