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王宗武、李淑霞、李迎春、陈秀梅、刘洪吉、刘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王宗武,李淑霞,李迎春,陈秀梅,刘洪吉,刘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宗武,男,1956年10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李淑霞,女,1956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李迎春,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洪吉,男,1991年5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刘雯文,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王宗武、李淑霞、李迎春、陈秀梅、刘洪吉、刘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