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瑞滢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15532.5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