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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乱刚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俊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乱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俊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刘乱刚,现住河北省蠡县委托代理人刘海威,现住保定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88号。负责人胡晓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俊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刘乱刚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俊杰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乱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乱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