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友华与被告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周友华。被告宋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华诉被告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友华负担。审判员张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柳发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