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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友华与被告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周友华。被告宋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华诉被告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友华负担。审判员张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柳发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