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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盛宗与杨丽、李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宗,杨丽,李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盛宗。被执行人杨丽。被执行人李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盛宗与被执行人杨丽、李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567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盛宗,负担案件受理费2494元,申请执行费2413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李盛宗与被执行人李英华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距离完全履行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李盛宗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记员许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