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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肖顺理与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理,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肖顺理。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68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顺理与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顺理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顺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肖顺理承���。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