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与高潮平、蔡吉荣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高潮平,蔡吉荣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责人肖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鹰,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潮平,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吉荣,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汕尾联通公司)因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尾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海鹰,被上诉人高潮平、蔡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位于海丰县城东镇后林村村委会边(广汕公路边北侧)的厂房是原告蔡吉荣所有,原告蔡吉荣及原告高潮平合伙于2009年6月1日以高潮平的名义向工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海丰县赤岸荣兴针织厂”。2012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蔡吉荣租赁上述厂房中的五楼天面安装移动电话塔三座。2013年9月22日第19号强台风“天兔”登陆汕尾市,被告安装在原告厂房五楼天面的三座信号塔有两座严重倾斜,一座被拔起从顶层天面砸到原告针织厂洗通包装车间的隔热铁栅屋顶上。2013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被告信号塔砸坏原告厂房铁皮屋屋顶的事情,被告随即派员前往原告厂房拍照,现场照片显示,原告车间铁皮屋屋顶有一个大洞,被告员工拍照完成后,就离开现场。原告随即组织工厂员工清理车间,发现车间墙体受损、车间内成品和半成品毛衣及毛料受雨水侵蚀,洗通锅炉及烘干机受损。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口头答复只赔偿铁皮屋屋顶的损失,原告因与被告无法就该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厂房车间受损的墙体、成品毛衣、半成品毛衣、毛料、洗通锅炉、烘干机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汕尾市正中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评估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汕正评报字第19号《评估报告》,评估受损标的物价值为661354元[其中厂房车间受损46330元、成品毛衣受损179605元、半成品毛衣受损105838元、库存毛料受损59950元、洗通锅炉受损5500元、烘干机受损28023元、产量利润236108元(工资在利润中开支)]。庭审中,本院查明原告除了该洗通车间损坏外,其他车间没有被台风损坏,原告也没有其他毛织厂。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遭受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倒塌是否有因果关系;2、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1,2013年9月22日登陆汕尾市的超强台风“天兔”,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但“天兔”的袭击造成被告信号塔倒塌并砸坏原告铁皮屋屋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抱杆倒塌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在台风登陆第二天在被信号塔抱杆砸坏的洗通车间发现被损坏的墙体、成品和半成品毛衣及库存毛料受雨水侵蚀、洗通锅炉及烘干机受损,虽然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拍照完成时原告没有提出受损车间里面的财产损失,但被告员工到现场拍照完成后随即离开现场,原告在清理车间时才发现上述财物损失,该情况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又有协助清理厂房的工人以及当地村委会证实厂房车间的财物损失,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洗通车间里面的墙体、成品和半成品毛衣及库存毛料受雨水侵蚀、洗通锅炉及烘干机受损的事实,因原告其他车间没有因台风受损,原告也没有其他毛织厂,排除了原告其他车间或者其他厂房因台风受损的可能,对被告提出原告财物已经搬迁,不能证实是堆放在洗通车间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受损财物经评估,受损价值661354元[其中厂房车间受损46330元、成品毛衣受损179605元、半成品毛衣受损105838元、库存毛料受损59950元、洗通锅炉受损5500元、烘干机受损28023元、产量利润236108元(工资在利润中开支)],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证,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工厂停工导致工资损失约620000元,由于评估报告中已评估毛利润,工资在利润中支付,因此,对原告请求的工资不予支持。由于该损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无法预测也难以避免,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均没有过错,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信号塔抱杆倒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当分担原告因厂房车间被被告信号塔抱杆砸坏导致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原告损失的30%为宜,即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198406.2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潮平、蔡吉荣损失19840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80元由原告高潮平、蔡吉荣负担12306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担5274元。上诉人汕尾联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的简易铁皮屋顶有两个大洞,该两个漏洞是在上诉人的抱杆倒塌之前已被台风吹裂形成,其简易铁皮屋进水与上诉人抱杆倒塌不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物品浸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在台风后通知上诉人到现场时,只称屋顶受损,并未提出有其他损失,而其所称的其他物品损失是在时隔18天之后。对于其他物品损失的评估报告,上诉人认为评估范围无法确定,不同意评估,故对评估报告结果不予认可,法院不应予采信。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对评估价值没有异议为由对其结论予以采信错误。被上诉人除涉案简易铁皮屋外,还有楼房厂房。在台风来临前已有预告的情形下,被上诉人未积极实施防风措施,仍把大量货物堆放在不安全的简易房而不转移到安全场所,对于台风造成的货物损失,被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原审在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抱杆虽因不可抗力倒塌在被上诉人的铁皮屋上,但被上诉人的铁皮屋顶在抱杆倒塌前已由不可抗力造成,其损失与上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货物损失,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提出在抱杆倒塌之前被上诉人的铁皮屋顶已形成两个大洞,其厂房进水与上诉人抱杆倒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是因抱杆倒塌砸落造成简易厂房钢架断裂,屋顶铁皮变形,台风由此作用把屋顶铁皮掀起形成大洞。而在抱杆倒塌砸到的铁皮屋顶,抱杆周围的铁皮也被台风卷起,形成漏洞,这均可说明,被上诉人的厂房车间进水与上诉人的抱杆倒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评估报告和法院所认定的数额。台风过后,因厂房门变形无法打开,厂房车间内的损失无法在通知上诉人的当天告知,被上诉人在第二天清理车间统计损失后就及时告知了上诉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提出了赔偿请求。而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答复要上报公司领导,要被上诉人自行拍照存证,自行清理受损物品,对于损失赔偿数额再行商讨。但之后,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请求一直没有作出确认和赔偿。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若非上诉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加固抱杆基座,以致其抱杆倒塌造成被上诉人屋顶变形而被台风掀起,被上诉人的厂房是足够稳固抵御台风的。上诉人对信号塔安装维护不到位,在知道台风来临的情形下也不对抱杆进行加固,其认为系不可抗力造成抱杆倒塌,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对于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不能免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简易厂房屋顶在其抱杆倒塌前已形成两个漏洞,被上诉人厂房内的损失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只能体现抱杆倒塌压在被上诉人的厂房屋顶,抱杆周边铁皮掀起,抱杆右侧屋顶铁皮掀起形成一空洞的事实,而无法证明抱杆周边的铁皮,以及右侧屋顶的铁皮掀起系在上诉人的抱杆倒塌之前形成,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的评估,上诉人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损失或者评估损失数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评估报告不应采信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台风来临前虽有预报,但因台风“天兔”的强度及破坏力已远远超出预测,其造成的后果不可预计,故对于台风造成的损害结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由于上诉人的抱杆因台风作用倒塌从高处砸落被上诉人屋顶,其高空落物的作用力加大加速了台风对被上诉人屋顶的破坏,故上诉人的抱杆倒塌与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审适用公平原则适当分配损害责任承担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4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莫秀春审 判 员 彭晓春助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詹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