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陈耿与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耿,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川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李陈耿,男,羌族。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于中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陈耿与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汶川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