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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32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