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田,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刘玉田。法定代理人岳秀兰,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曹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田与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国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货款682元给付原告,原告刘玉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