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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菅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0607号原告菅某,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关泰山,夏邑县司法局业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经过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