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菅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00607号原告菅某,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关泰山,夏邑县司法局业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经过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