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Lily song与谭光轩、望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ilySong,谭光轩,望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6-1号原告LilySong。委托代理人王先兵。被告谭光轩。被告望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LilySong诉被告谭光轩、望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LilySong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光轩、望作春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光轩、望作春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LilySong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光轩、望作春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光轩、望作春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