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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桥三道。。法定代表人:杨晓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西青劳人仲字第130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西青劳人仲字第130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