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贺彩香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和平,贺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韩和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彩香,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韩和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彩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彩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韩和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40元、执行费22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和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