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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贺彩香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和平,贺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韩和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彩香,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韩和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彩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彩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韩和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40元、执行费22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和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