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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