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光适用简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当月22日登记结婚,2月6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1月份生育一女孩曹某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不了解,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酗酒、斗殴等违法活动。经原告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于2010年在外地务工时腿部受伤,因工伤得到约十八万元赔偿款。在家休养至2013年底,休养期间仍然赌博、酗酒、斗殴。因原告规劝不成甚至被被告多次家庭暴力,当着女儿的面对原告拳脚相加,完全不顾孩子的幼小心灵。因其腿有残疾,原告百般忍让,认为被告是心理压力所致。2014年年初被告不听家人及亲属劝阻,私建一养猪厂,花费约十万元,在无任何养殖经验的情况下,进猪仔费用近四万元,养猪期间赌博、酗酒、闹事,毫无责任心。原告和被告父母多次规劝无效,因资金不够用,多次逼迫原告跟父母借钱,原告父母没有钱借给他,就逼原告父亲给他办理二十万贷款。被告对自己的父母漠不关心,酗酒后谩骂父母,对原告的父母更为不敬,直呼名讳,当街谩骂。因被告赌博欠下赌债未还,于今年八月份在玉山镇镇中心大街的一所小饭馆里聚众喝酒时被催债而打架斗殴,并惊动110。原告在此时对其心灰意冷,为了女儿安全,遂于八下旬与正式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十万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某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1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2日经临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女孩“曹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本案调解未成。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等证据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