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延清与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延清,杨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牙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姚延清,女,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乌奴耳矿石厂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国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延清与被告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延清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杨国生不知去向也没有可以保全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延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延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50元减半收取591.25元由原告姚延清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满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