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赫蔓与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赫蔓,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高赫蔓。。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法定代表人:温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赫蔓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执行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西青劳人仲字第180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