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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振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振年,绰号胖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9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抓获,9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振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振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振年于2006年10月27日晚伙同杨佃农、申计付驾驶四轮机到灵璧县向阳乡九店村东湖,盗割灵璧县电信公司电缆280米,三人将电缆线往四轮机上搬运时被群众发现报警,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0696.4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振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振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胡振年伙同杨佃农、申计付携带加力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灵璧县向阳乡九店村东,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向阳支局向阳至官庄主干线路九店段600对通信电缆线280米。三人开四轮机搬运电缆线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696.4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振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释放时间为2004年9月24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被判刑等情况。㈣被盗(抢修)电缆情况说明证明,被盗电缆的规格型号、���盗米数、价值等情况。二、证人证言㈠证人朱某(时任向阳乡电信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7日晚上,向阳乡汤圩村至九店庄的柏油路北边的六百对通信电缆线被人盗割了六个档距,有三百米左右,还有铜线二百米,断了三根电线杆,损失三万多元。㈡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8日凌晨1点左右,汤圩村村民在地里捉野鸡时,发现有人正在盗割电话线,就打电话给他,他就报警了。现场有一辆摩托车、一辆四轮机、一把大钳子、一把镰刀、一条绳,电话线已经被割断收成捆了。㈢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在汤圩村盗割电缆线现场查获的四轮机是他家的,这辆四轮机被他弟弟杨佃农借去使用,一直没有归还。三、被告人供述㈠被告人胡振年在侦查和庭审期间供述,2006年秋,他和杨佃农、申计付三人骑摩托车,他带加力钳,杨佃农带菜刀,到向阳乡��店东边偷电缆线,申计付爬上杆子拽电线,杨佃农在下面用钳子剪、用刀砍,他在后面把电线卷好,一共卷了十四捆,他在那看守电线,杨佃农和申计付骑摩托车到杨佃农家开四轮机来拉电线,他们正在把电线朝四轮机上抬时,听到有人过来了,他们就跑了。㈡同案人申计付的供述,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杨佃农、胡振年三人到向阳乡偷电缆线,杨佃农上去剪电线,胡振年在下面,一共剪了四档,200米左右,杨佃农回家开四轮机来拉电线时,派出所过来抓了,他们就跑了。㈢同案人杨佃农的供述,200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十点多,他和胡振年、申计付三人骑摩托车到向阳乡九店东边,胡振年到路南边沟里拿出一把加力钳、一把菜刀和几个口袋,胡振年先后把申计付和他顶上电线杆剪电线,他们又把电线砍好盘成团,他和申计付回家开四轮机,胡振年在那看电线��回来刚朝车上搬了三四捆电线,就有人喊抓小偷,他们就吓跑了。四轮机是他借他哥杨某的。四、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载明,涉案电缆线的价值。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载明,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振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振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胡振年与同案犯共同违法所得三万零六百九十六元四角,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违法所得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缴纳。羁押折抵刑期2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