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吓曲与林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吓曲,林爱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吴吓曲,男,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文、魏杨平,福建天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爱霖,女,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尉,福建八闽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吓曲与被告林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爱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林爱霖经常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林爱霖现户籍地为住闽侯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爱霖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贤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