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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俊玲诉徐艳丽、吕晓峰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俊玲,徐艳丽,吕晓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柳俊玲。委托代理人:朱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艳丽。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斯保力,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峰。原告柳俊玲与被告徐艳丽、被告吕晓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俊玲及委托代理人朱萍与被告徐艳丽及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吕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俊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老伴于2000年去世以后就失去生活来源,2011年,因政策原因享受五七工待遇,有了一些生活费用,每月1085元。自2002年开始至今,原告陆续患有脑梗、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硬化、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导致身体肌能退还,行动不便、需长年有专人照料生活。现在生活每月需要数千元费用,包括药费、生活费、保姆费等,主要是儿子补贴才可勉强维持。现请求判令女儿共同承担赡养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赡养法定义务;2、请求判令被告各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月;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艳丽辩称,原告与被告虽然是母女关系,但被告出生后由舅奶奶抚养,原告未对被告进行抚养义务,被告与舅奶奶形成抚养关系。虽然被告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情形,但被告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要求赡养。原告每月有固定的工资,原告将房屋卖出,现在原告物质条件优越,有生活的基础。被告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原告和被告吕晓峰签订赡养协议及承诺,赡养协议现在已履行。原告有三名实际血缘关系的子女,我方认为对另一方已放弃,赡养费不应加在我方身上。被告吕晓峰辩称,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徐艳丽与被告吕晓峰分别系原告柳俊玲的女儿与儿子。2000年,原告柳俊玲的丈夫去世。原告柳俊玲现患有多种慢性病。原告柳俊玲作为五七工人员,计算退休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发放退休金为1085元/月。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票据、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居委会证明、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表、保姆雇佣合同、工商档案、协议书、承诺书、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律规定说明,赡养义务人和被赡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赡养义务形成的,父母有权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特征。本案,被告系原告的成年子女,原告年老体衰多病,且收入较低,被告对原告确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被告徐艳丽提出原告未对其进行抚养义务,其与舅奶奶形成抚养关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徐艳丽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徐艳丽提出原告给其签订过协议书的抗辩意见,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故对于被告徐艳丽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被告吕晓峰对于原告提出的赡养费请求及数额均予以认可,愿意承担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同时,本院考虑原告的实际身体及生活情况,对于被告吕晓峰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0元/月,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徐艳丽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对于其承担赡养费的数额,可以考虑其具体经济能力,酌情减少;同时,本院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并考虑原告的实际身体、生活情况,确认由被告徐艳丽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元/月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艳丽向原告柳俊玲支付赡养费1000元/月;二、被告吕晓峰向原告柳俊玲支付赡养费2000元/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艳丽承担35元,由被告吕晓峰承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卓人民陪审员 阿帕尔吾斯曼人民陪审员 阿扎 提 古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沙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