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振楠与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楠,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楠。。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桥三道。。法定代表人:杨晓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楠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