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特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x1与王x2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1,王x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特字第498号申请人王x1,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x2,男,1926年10月5日出生。代理人王x3(王x2之女),1956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王x1要求宣告王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x2,男,汉族,1926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x1与王x2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王x1认为被申请人王x2年事已高,已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王x2被诊断为x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伟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