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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冯小力、王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冯小力,王以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商务大厦**层。负责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红,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小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以来,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小力、王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