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单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