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水利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利,宝鸡丰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杨水利。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县凤州镇桑园村。法定代表人林维清,该公司经理。杨水利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4)凤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159元、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997元共计7416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给付申请人30000元、缴纳执行费997元,下余案件款43169元双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从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到付清全部案件款;申请人表示同意;给付方式为每月月底前,被执行人将5000元存入申请人扬水利在农行凤县新民街分理处开办的6228480236164996969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