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系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