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耿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先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焱。委托代理人王香安,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红明。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焱、耿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八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张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