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汉元与张伟、李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元,张伟,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元,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伟,男,4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玉红,女,4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李玉红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榆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利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