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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海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何海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涛。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海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姬诚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