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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泽峄与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王泽峄,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滩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泽峄与被告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泽峄负担1150元,退回1150元。审 判 长  王存来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