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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戴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