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生令、陈淑花、林长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生令,陈淑花,林长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林生令,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陈淑花,女,1984年3月3日出生。被告林长槐,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生令、陈淑花、林长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