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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易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易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海宁市易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利峰村南木桥5号。法定代表人朱振世,执行董事。被告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章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易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