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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杨海栋、胡孝芝等十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杨海栋,胡孝芝,王铁林,吴洪波,李明伟,彭雁,李松海,赵喜学,李松志,张宝艳,郝俊岭,李仁峰,黄海涛,李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被执行人杨海栋,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孝芝,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铁林,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洪波,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伟,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雁,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松海,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喜学,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松志,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宝艳,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俊岭,男,出生年月不详。被执行人李仁峰,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景阳,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海栋、胡孝芝、王铁林、吴洪波、李明伟、彭雁、李松海、赵喜学、李松志、张宝艳、郝俊岭、李仁峰、黄海涛、李景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