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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80号原告赵×,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王×,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以给被告王×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