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80号原告赵×,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王×,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以给被告王×改过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