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秀志与顿继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志,顿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79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志,农民。被执行人顿继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秀志与被执行人顿继明(2014)蓟民初字第78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经常外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顿继明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7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