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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长江旅行社安管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彦廷,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长江旅行社安全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大厦A座2、3层。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培,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