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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仕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仕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164号罪犯李仕鹏,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白城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2年4月为李仕鹏减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仕鹏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2个月27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仕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仕鹏减去余刑1年2个月13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