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吕文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吕文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君,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吕文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