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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诚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隆化县张三营镇后街。法定代表人张国富,经理。被执行人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住隆化县步古沟镇步古沟村。法定代表人吕才,校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诚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履行给付2.79871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步古沟镇满族中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