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吕刘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磊,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刘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与原告经常吵架辱骂。孩子出生后,被告不但不挽救家庭,反而变本加厉,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将原告及孩子赶出家门。被告又以给孩子打预防针为由将孩子骗走。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豫G×××××比亚迪轿车);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将孩子和原告赶出家里,原、被告2011年左右在工作中认识并自由恋爱,生活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交警队查询记录一份,证明豫G×××××比亚迪轿车系婚姻存续期间买入,应当分割;2、保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录音、视频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3、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王某乙的情况;网络聊天记录影印件两张,证明被告对原告辱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工商银行明细清单一份,徽商银行存根一份,证明实际出资人是被告母亲王某某。双方发生矛盾后短信记录影印件两张,证明原告的遗弃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保证书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质证;交警队查询有异议,实际出资人是被告母亲;婚姻登记无异议;出生医学证明无异议。对于视频是我为了挽回婚姻写的保证书,写过保证书后没有再动过手;对于音频是两三年前的事,换锁是当时小区被盗换的锁,我当时正在上班,与这次吵架没有关系,当时已经和好了,在生活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而且时间过长与本案没关系;对于影印件不是聊天记录,只是我自己发表的心情,我认为不构成侮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对于工商银行和徽商银行的证据有异议,不是红章,且不能证明是被告母亲的车辆。对短信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面都是说的离婚的情况。对于一方当时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异议的:1.保证书复印件能够与视频相互印证,且被告表示确系视频中所写,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2.交警队查询记录加盖有出具部门公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3.音频资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不予确认。QQ空间心情留言,系被告心情记录,并未向原告传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表示异议的:工商银行历史明细徽商银行存根,符合银行交易标示,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原告提供的交警队查询档案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11年左右在工作中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某乙。2014年10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打闹,被告王某甲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此后被告未曾打过原告。2015年3月份,原、被告因吃喜面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王某乙。尽管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出具保证书后,并未再打过原告,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当多沟通,相互理解和宽容,以增进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九重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霖 来自: